婚約,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。
親屬會議會員,應就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 之: 一、直系血親尊親屬。 二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。 三、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。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。親等同者,以父系之親屬為先。同 系而親等同者,以年長者為先。